威海广泰: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0 11:50:34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具体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指导、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独立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各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
计小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
应全面、准确、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具体职责如下:
1、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
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3、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审计:对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离任审计:公司所属各办事处(子公司)副经理级以上人员离任或者调任的,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7、经济效益审计: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8、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1、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4、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6、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7、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8、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者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9、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10、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者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审计档案除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