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6-09 20:27:59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律法规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则》)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上市公司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程指引》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的有关规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
定,制订本章程。 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 6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6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3,309,670,663元。 3,309,679,544元。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司。
第8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第 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第9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修订前 修订后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9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 10 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以 -
依法设立分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一
人有限公司)。
第113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 13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
第17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 17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格。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 18 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一)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 (一)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
项规定。 项规定。
第19条 公司为根据《公司法》第九 第 19 条 公司为根据《公司法》的规
条的规定由秦皇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 定由秦皇岛市北戴河通联路桥机械有
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以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以 2008 年 5
2008年5月31日为基准日,经上海上 月 31 日为基准日,经上海上会会计师
修订前 修订后
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后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后净资产数净资产数人民币145,564,200.50元, 人民币 145,564,200.50 元,折合股本折合股本总额为12,000万股。公司设 总额为 12,000 万股。公司设立时发行
立时的股东及股本结构为: 的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面额股的
…… 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及股本结构为:
……
第20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 20 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309,670,663股,每股面值1元,公 3,309,679,544 股,每股面值 1 元,公
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309,679,544
3,309,670,663股。 股。
第21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 21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22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22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可以
修订前 修订后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持有人
在转股期内自由或通过触发转股条款
转股,将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和程序转换为公
司上市交易的股票。转股产生的注册
资本增加,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定期办理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第26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 第 26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一款第(三)(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