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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焊华通: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09 16:43:45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五年六月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常州华通焊丝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00608130487Q。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28 号文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4,545.34 万股,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
称:HIT Welding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邮政编码:2131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1,813,4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与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相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在公司中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公司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开展工会及团组织活动。
公司为工会和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建立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内一流、国际
知名的焊接材料企业集团为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发展,不断满足经济建设对焊接材料日益增长的需要,为公司股东提供良好的投资回报。同时,强化公司的社会贡献意识,为全社会的繁荣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金属焊丝、特种电焊条、
焊接配件、无轨导永磁轮履式全位置自主爬行式弧焊机器人制造;起重机械设备制造;焊接设备及焊材生产设备制造、加工;焊剂销售;硫酸亚铁和聚合硫酸铁衍生品(除危险品外)的销售;销售自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以常州华通焊丝有限公司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依据,按照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相应折算成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
发起人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元) (%)
常州市新华
昌机电设备制造 6002.10 92.34 净资产折股 2011.8.18
有限公司

周全法 166.40 2.56 净资产折股 2011.8.18
潘华萍 165.75 2.55 净资产折股 2011.8.18
单苏文 165.75 2.55 净资产折股 2011.8.18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81,813,4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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