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9 16:43:53
证券代码:301137 证券简称:哈焊华通 公告编号:2025-042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并提请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最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拟对《公司章程》进行
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序号 内容 序号 内容
股东大会 股东会
全文 总经理 全文 经理
副总经理 副经理
为维护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 为维护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第一条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新的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与
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相同。
第九条(新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增条款,后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续 各 条 款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序 号 依 次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调 整 , 下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同)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第十一条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第十条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权利。 第十八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第 二 十 二 第二 十 三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条 条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 二 十 三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 十 四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 二 十 八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 十 九
条 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 二 十 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条 的。 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第三十条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