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公司治理文件修订对照表(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09 16:13:37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文件修订对照表(2025 年 6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 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进行了梳理和修订,
并经公司 2025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修订情况如下:
一、相关制度修订内容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文 拟修订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新增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财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 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聘任并确认的管理人员。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托管。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数为 7,523.4 万股。成立时发起人为四为 7,523.4 万股。成立时发起人为四川美 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第一建 第一建筑工程工业公司、四川什邡化肥筑工程工业公司、四川什邡化肥总厂、中 总厂、中江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三江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三台县农业生 台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1993 年 12
产资料总公司。1993 年 12 月 10 日四川美 月 10 日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
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评估后净资产 司将评估后净资产产权4,003.8万元投产权 4,003.8 万元投入为国家股,其余四 入为国家股,其余四家发起人以现金家发起人以现金 160 万元投入,另募集社 160 万元投入,另募集社会法人股
会法人股 1,059.6 万元,共计人民币 1,059.6 万元,共计人民币 5,223.4 万
5,223.4 万元共同成立公司。公司于 1994 元共同成立公司。公司于 1994 年 3 月
年 3 月 3 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 日正式成立,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5,223.4 万元,发起人持有 4,163.8 万股, 总数为 5,223.4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55.34%。 额为 1 元,发起人持有 4,163.8 万股,
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55.3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 并;
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 权激励;
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所必需。
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