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丰: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6-06 18:22:35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职能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是:
1、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个人和机构;
5、 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类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有:
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应披露信息;
2、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
会议材料;
3、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5、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
理层;
6、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
7、建立与财经媒体的良好互动关系,营造健康的舆情环境;
8、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9、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0、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11、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12、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12、业绩说明会。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物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
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九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证券事务部应组织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 50%以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及解释权归公司董
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