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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网络: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版)

公告时间:2025-06-06 17:25:42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本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方的界定,参见《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方的规定。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依据《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第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所产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第二章规定的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情节严重,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本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六条 本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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