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创控股: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5 17:02:16
股票代码:002379 股票简称:宏创控股 公告编号:2025-031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宏创控股”)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次交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之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济南嘉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聚信天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信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君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铖锌铖一期(温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山东宏拓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6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7、其他在上市公司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自营账户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002379.SZ)的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期间 股份变动情况(股) 买入/卖出 截至2025年5月22日结
余股数(股)
2024/06/23-2025/5/22 9,550,908 买入 0
2024/06/23-2025/5/22 11,206,708 卖出
针对中信建投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
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设立了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买卖宏创控股股票是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日常市场化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本公司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宏创控股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涉及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本公司同意委托宏创控股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企业在自查期间买卖宏创控股股票的信息。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
自查报告、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经充分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一)华泰联合证券
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中信建投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自营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经核查,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