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上海建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5 16:05:06
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2025-029
债券代码:240782 债券简称:24 沪建 Y1
债券代码:240783 债券简称:24 沪建 Y2
债券代码:241305 债券简称:24 沪建 Y3
债券代码:241857 债券简称:24 沪建 Y4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工”或“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 8 名,
实参会董事 8 名,公司监事会成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杭迎伟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 5 月 30 日发出。
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议案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治理改革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监事,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事规则及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修订,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序号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上海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上
市人民政府(1998)19 号文批准,以募 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公司经上海市人
1 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民政府(1998)19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189305E。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2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
3 新增条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5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6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
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 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
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 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
所有。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7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
权; 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8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
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债券持有人名册、 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债券持有人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