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3 17:18:47
股票简称:老凤祥 股票代码:600612 编号:临 2025-023
老凤祥 B 900905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
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 2025 年 3 月 28 日颁布实
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同时增设职工董事。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作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公告附件),原《公司章程》附件中《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以下简称“本次事项”)。
本次事项还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于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修订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特此公告。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4 日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1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增加第九条: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4 /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5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6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秘书、财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增加第十三条
8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9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10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铅笔一厂,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2892.1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铅笔一厂,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2892.1
11 万股、出资方式为实物投资,出资时间为 1992 年。 万股、出资方式为实物投资,出资时间为 1992 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
股份总数为 64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2311.776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2311.7764 万股,公司的股本
12 通股 31710.9630 万股,占 60.62%(其中:国家股 22017.1793 万股,占 结构为:普通股 31710.9630 万股,占 60.62%(其中:国家股 22017.1793
42.09%;社会公众股 9693.7837 万股,占 18.53%),境内上市外资股 万股,占 42.09%;社会公众股 9693.7837 万股,占 18.53%),境内上
20600.8134 万股,占 39.38%。 市外资股 20600.8134 万股,占 39.38%。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3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任何资助。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