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02 15:33:27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条 为防止公司重大信息的泄露,维护公司形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为公司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信息或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一)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二)公司章程的变更、股票简称、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及名称的变更;
(三)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五)发生银行退票(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 5%以上);
(六)股票的二次发行或者公司债券到期或购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依规定转为股份;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 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
(九)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其他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如全部或重要业务停顿或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十五)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
(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二十三)公司或者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有关方案及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行为;
(二十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二十六)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情形;
(二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八)公司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已经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向市场披露;
(二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三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三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五)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十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三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三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十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四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十一)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重大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资料,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化作出预测和分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公司职务接触或者获得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包括秘书、打字员、文件编排印刷人员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重大信息的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因职务、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公司的主管部门和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重大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由于与前五项所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内幕人员应严守公司秘密,禁止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重大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可授权一名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处理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应对内幕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树立保密意识,承担保密
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凡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各单位,应在工作的各环节采取保密措施,
严防重大信息的泄露。
第十二条 有关公司重大信息文件的打印制作,应由公司指定的部门负责,
禁止其它部门制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人员,凡是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发表文章,应将稿件送董
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再对外报出。
第十四条 公司宣传部门在对外宣传和新闻报导中,应注意对采用材料的鉴
别,在确认其内容未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后,方可对外报出。如对采用材料是否涉
及重大信息难以确认时,应报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生产计划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应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