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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山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6-02 15:36:34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
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则在作出委托理财
决议后,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适用);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资金运营部负责委托理财投资申请、实施、日常监控及投后汇报,风控人员负责风险及合规性评估,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对额度范围内的委托理财进行审批管理。若投资策略发生实质性变化,则需重新经过公司风控评估和总经理、董事长的审批后,方可执行操作。委托理财产品投放前涉及的合同、行政审
批、财务在线等流程均须通过公司核准的审批流程。
(二)如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由资金运营部负责人向总经理以及董事长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并经董事长审核通过,授权公司总经理执行;
(三)如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运营部负责人向总经理以及董事长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执行;
(四)如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运营部负责人向总经理以及董事长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资金运营部,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详细尽调等,形成尽调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规模、投资期限、投资范围、预期收益、受托方介绍、项目实际情况等。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投资管理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将在委托理财的审批范围内与受托方签订相关委托理财协议等文件;
(三)在理财业务存续期间,应随时关注投资标的、受托方以及相关市场产生的重大变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风险预警,做好投中和投后管理,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作为理财产品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时发出预警,
报送公司总经理和风控。在触发相关预警指标后不晚于T+1日(T日为风险触发日)发送预警提示及相关预案,并在月度理财盘点报告中说明风险预警所提到影响产品的后续处理安排;
(五)完成理财投资后,应及时对理财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包括但不限于理财合同、产品估值表、付款回单、对账单、月报等重要资料,并统计当月净值类产品收益,通知风控、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
(六)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或者期间利息支付日,负责跟进赎回理财本金和利息流程,并跟进资金到账情况;
(七)建立台账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管理,确保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及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并在理财累计发生额达到信息披露要求时配合证券部进行公告。在授权额度内滚动委托理财的,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授权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资金运营部每月二十五日前完成上月的月度理财产品盘点报告,包括月度理财收益情况统计,年度累计综合收益情况、当月理财申赎情况、大类资产分层情况、触发预警的理财产品处理计划、当月理财产品调整情况等信息,邮件发送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风控及相关人员。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
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资金运营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
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资金运营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证券部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资金运营部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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