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06-02 15:32:49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59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5 月 30 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 报工作规程>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修正案和《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全文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进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 一步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公 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公
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
工作细则》《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
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
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
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
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作情况
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第二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 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
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 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 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
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 第四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 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成书面意见。 形成书面意见。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
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
一次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 第五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 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事前审核,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
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
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 第六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 议后提 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全体成员过
交董事会审核。 半数同意后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 第七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 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 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决议。 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肯定性意见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
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竞争性谈判、公
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
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公平、
公正地选聘,对前任和拟新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选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
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
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
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做出判断,并出具
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知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在
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
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
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
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披
露审计委员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