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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山科技: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6-02 15:32:31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者知悉前述重大事项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证券部备案。主要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专门委员会决议;
3、股东会决议;
4、应当报告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签订许可协议;
12)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5、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4) 本条第4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15)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6) 销售产品、商品;
17)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8)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9)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20)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6、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或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款前述标准的;
7、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9、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0、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1、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2、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3、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4、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5、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1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8、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被公司解聘;
1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2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5、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2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
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
除外),参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乘以本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公司发生除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
子公司拟发生财务资助、对外担保,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上报。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或拟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
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5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2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涉及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拟发生并预计达
到下列标准时,非控股子公司涉及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乘以本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1、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15%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
2、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的;
3、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
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责成联系人,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将该重大事项的简要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报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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