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港集团: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港集团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30 18:14:00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年5月30日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国际港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
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下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与《上海国际
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
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和所作的说明(无论书面或口头)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
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所律师假设公司向本所
律师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无任何隐瞒、欺骗或虚假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
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5 月 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se.com.cn/)上发布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2)(下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票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并确定了股权登记日。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东大名路 358 号
国际港务大厦多功能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网络投
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布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8 日,
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30 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6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18,583,549,5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216%。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2025 年度预算报告
6 关于预计 2025 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全年额度的议案
7 关于向关联参股公司出借资金的议案
8 关于申请注册及发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的
议案
9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0 2024 年董事、监事年度薪酬情况报告
1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 关于受托管理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议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
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6、议案 7、议案 10、
议案 12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顾金山先生、丁向明先生与议案 6 所议事项涉
及企业存在关联关系,顾金山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丁向明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王海建先生与议案 7 所议事项涉及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作为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董事庄晓晴女士、监事陈东利先生、监事刘贲先生与议案 10 存在
关联关系,其均已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久
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
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
股东与议案 12 所议事项涉及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其均已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表决权数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结合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得出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三)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4、议案 6、议案 7、议案 10、议案 11、议案 12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6、议案 7、议案 10、议案 12 为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有审议的议案均
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
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现
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