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9 18:43:44
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5 月 29 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390.7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23 元/股
股权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
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以 6.23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0.7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召开第八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 2025 年 5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印发的《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中国建材发改革〔2025〕171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2025 年 4 月 30 日至 5 月 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予以
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5年 5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 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26)。
6. 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和《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情况
1. 授予日:2025 年 5 月 29 日
2. 授予数量:390.70 万股
3. 授予人数:75 人
4. 授予价格:6.23 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瑞泰科技 A 股普通股股票
6.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解除限售,每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配股等行为取得的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3)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3%
7.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
号 姓名 职务 人数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量比例 本
(万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陈荣建 董事长、总经 1 11.300 2.892% 0.049%
理
2 白雪松 副总经理 1 11.000 2.815% 0.048%
3 邹琼慧 董事兼董事会 1 11.000 2.815% 0.048%
秘书
4 问欢 财务负责人 1 11.000 2.815% 0.048%
5 陈雪峰 副总经理、总 1 11.000 2.815% 0.048%
法律顾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5 55.300 14.154% 0.239%
二、核心技术人员 43 205.200 52.521% 0.888%
(不超过 43 人)
三、核心管理人员 27 130.200 33.325% 0.564%
(不超过 27 人)
合计 75 390.700 100.00% 1.691%
注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注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 40%确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