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欣电子: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6 19:03:44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6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公司同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供股东进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方式 投票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2025年5月26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2025年5月26日9:15-15:00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高腾大道992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云平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2,14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965%(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2,02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2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4%。
(三)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769%;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15%;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6%。
本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 2.00 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769%;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15%;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6%。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 3.00 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769%;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15%;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6%。
本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 4.00 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769%;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15%;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6%。
本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 5.00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4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82%;反对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15%;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3%。
本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 6.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769%;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12%;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19%。
本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 7.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769%;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12%;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19%。
本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 8.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560%;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13%;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27%。
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王汉林律师和周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结论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