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阶段性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1 19:30:39
证券代码:300554 证券简称:三超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3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阶段性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定责阶段已审结。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已支付的合同款项 9.9 亿日元(合人民币 64,701,931.53 元)
及利息、直接损失 19,766,134.97 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润损失人民币 59,060,371.00元;法律费用和本次仲裁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新加坡仲裁庭已完成定责阶段的裁决,后续还需进行定损阶段的庭审和裁决,申请人具体损失尚未认定,裁决能否有效执行仍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定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超新材”)的全资子公
司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超”)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
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申请解除与株式会社中村超硬(以下简称“中村超硬”)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等相关全部合同与协议、申请要求中村超硬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以及赔偿其他相关损失与费用。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致远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邹余耀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远洋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被申请人:株式会社中村超硬
地址:日本大阪府堺市西区鹤田町 27-27
法定代表人:井上诚
仲裁机构名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机构所在地:新加坡
(二)受理时间
本仲裁事项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受理,案件编号为 ARB358/21/CWB、
ARB359/21/CWB。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8 月 28 日,中村超硬与江苏三超签署了《设备买卖合同》《技术许
可合同》等文件,约定了中村超硬向江苏三超出售 225 台金刚线制造装置及相关附属设备、检测设备等、许可江苏三超及关联方独占使用相关金刚线技术,涉及合同总金额 22 亿日元。
上述文件签署后,江苏三超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已
支付了 9.9 亿日元的合同款项,但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中村超硬使用其技
术、设备、指定的材料试生产的产品始终未能通过客户切割试验验证,标的设备无法生产出合格、可售产品,其后中村超硬相关人员全部撤离。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9 月期间,江苏三超与中村超硬进行了多轮交涉,
要求中村超硬尊重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承担履约义务和违约责任,推动双方通过商业谈判解决争议,但均无果。
为维护江苏三超的合法权益,江苏三超根据《设备买卖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二)仲裁请求
具体仲裁请求为:请求判令江苏三超与中村超硬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关于〈技术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关于设备买卖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的变更协议书》及《关于设备检验及质量标准相关事宜的备忘录》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有效解除;请求判令中村超硬向江苏三超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共计 9.9 亿日元(合人民币 64,701,931.53 元)及利息;请求判令中村超硬向江苏三超支付直接损失 19,766,134.97 元人民币及利息;请求判令中村超硬向江苏三超支付利润损失人民币 59,060,371.00 元;请求判令中村超硬向江苏三超支付法律费用和本次仲裁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2021 年 11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三、本次仲裁定责阶段的裁决结果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送达的《部分
裁决》(案件编号:ARB358/21/CWB、ARB359/21/CWB),该裁决日期为 2025年 5 月 15 日。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因未通过《备忘录》下的切割测试,构成对《主合同》(经《主合同变更协议》修订)及《备忘录》违约;
2、《主合同》《主合同变更协议》《备忘录》和/或其他相关协议于 2021年 9 月 27 日因被申请人违约行为而有效解除,但不具有溯及力;
3、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因其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及利息,具体金额由仲裁庭进一步评估和确定;
4、申请人未能按照《设备买卖合同》第 3(1)条和第 3(3)条的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运输费用,金额为 5,825,342 日元,构成对《主合同》(经《主合同变更协议》修订)的违约;
5、申请人应按照《设备买卖合同》第 3(1)条和第 3(3)条的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运输费用 5,825,342 日元,并按照每年 10%的利率支付自到期日次日起至向被申请人全额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6、截至本《部分裁决》作出之日,双方各自承担其产生的法律费用及其他
费用;
7、其他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均予以驳回。
另,仲裁庭保留其在本案后续定损阶段评估、量化并决定被申请人应支付损害赔偿金的管辖权。仲裁庭亦保留对本案尚未在《部分裁决》中裁决的所有其他剩余事项(包括双方费用相关问题)作出裁决的管辖权。
注:
1、“《主合同》”指双方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技术许可合同》;
2、“《主合同变更协议》”指双方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签署的《关于设备买卖合同及技
术许可合同的变更协议书》;
3、“《备忘录》”指双方于 2019 年 12 月 21 日签署的《关于设备验收及品质判定标准相
关事项协商备忘录》。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 10 起,涉及总金额约 169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 2.57%。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新加坡仲裁庭已完成定责阶段的裁决,后续还需进行定损阶段的庭审和裁决,申请人具体损失尚未认定,裁决能否有效执行仍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定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六、备查文件
1、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部分裁决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