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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燃气: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6 19:45:58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5-037
债券代码:123128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红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6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2日(星期一)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 102号楼二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53,828,05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0.04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967,20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96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45,860,8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07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1,478,78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55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7,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1,460,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440%。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101,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07%;
反对 70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21%;弃权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2,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852%;反对 70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7.7623%;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25%。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101,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07%;
反对 7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8%;弃权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2,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852%;反对 7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8.2222%;弃权 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26%。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101,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07%;
反对 70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08%;弃权2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2,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852%;反对 70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7.7150%;弃权 2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8%。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102,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20%;
反对 70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08%;弃权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同意 75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325%;反对 70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7.7150%;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25%。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072,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57%;
反对 16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5%;弃权59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2,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835%;反对 16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1917%;弃权 59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248%。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执行确认及 2025 年度
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072,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55%;
反对 7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00%;弃权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2,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768%;反对 7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0.2306%;弃权 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26%。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执行确认及 2025 年度
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072,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55%;
反对 7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00%;弃权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2,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768%;反对 7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0.2306%;弃权 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26%。
(八)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108,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2%;
反对 70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23%;弃权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383%;反对 70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7.7691%;弃权 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2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焕焕、位伊健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1、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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