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5 19:23:44
证券代码:301150 证券简称:中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拟修订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将《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原章程中“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经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经济
开发区梦泽大道南 47 号。 开发区梦泽大道南 47 号。
邮政编码:43250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总工程师。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持续创新,提升电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通联世子材料内涵与品质,为社会持续创造价值。 界,成为一流电子材料企业”为愿景,以“持
续创新,助力能源结构转型与智能互联”为使
命,秉承“诚信、担当、包容、极致”的价值
观,实现稳健、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总股份数为 233,233,467 股,均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33,233,467
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