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华: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4 17:23:39
证券代码:300395 证券简称:菲利华 公告编号:2025-23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13: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商春利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2 人,代表股份 221,208,48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92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522,267,673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1,688,05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 520,579,623 股,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92,457,05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76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2 人,代表股份 128,751,4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73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9 人,代表股份 136,102,97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4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351,54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2 人,代表股份 128,751,42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7323%。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提案 1.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05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
反对 1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951,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5%;反对 1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提案 2.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05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
反对 1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951,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5%;反对 1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提案 3.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061,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4%;
反对 14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0%;弃权 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955,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8%;反对 14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提案 4.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061,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4%;
反对 14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0%;弃权 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955,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8%;反对 14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提案 5.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059,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8%;
反对 147,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7%;弃权 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954,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7%;反对 147,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4%;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提案 6.00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054,9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6%;
反对 14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 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同意 135,949,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2%;反对 14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5%;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提案 7.00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772,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7%;
反对 431,9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3%;弃权 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666,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4%;反对 431,9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4%;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提案 8.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960,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9%;
反对 246,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4%;弃权 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854,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8%;反对 246,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提案 9.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条款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056,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
反对 14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950,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2%;反对 14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5%;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二)结论性意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