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科: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1 19:34:4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5-083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5 年 5 月 10 日及 11 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金科股份”)及全资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分别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金科股份重整计划》)、《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庆金科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及重庆金科重整程序。
2、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公司及重庆金科的重整计划后,公司及重庆金科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情况概述
2025 年 5 月 10 日及 11 日,公司及重庆金科分别收到重庆五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编号:(2024)渝 05 破 117 号之四及(2024)渝 05 破 118 号之四)。
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公司及重庆金科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及重庆金科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重庆五中院已裁定批准《金科股份重整计划》及《重庆金科重整计划》,为依法公平保障各债权人的利益,对《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及《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具体如下:
(一)《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修订内容
章节 原《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 修订后《金科股份重整计划》内
内容 容
二、监督期限 二、监督期限
第八章
重整计划执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 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为 8 年,自
行的监督 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重庆五中院 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裁定批准重整之日起计算。 计算。
一、债权清偿说明 一、债权清偿说明
(一)金科股份债权清偿的说明 (一)金科股份债权清偿的说明
1.金科股份债权人依照本重整计 1.金科股份债权人依照本重整计
划受偿后,金科股份对剩余未获清偿 划受偿后,金科股份对剩余未获清偿
的债权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就 的债权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就
已获现金清偿、转增股票及信托受益 已获现金清偿、转增股票及信托受益
权份额抵偿的清偿金额不再享有向其 权份额抵偿的清偿金额不再享有向其
他连带债务人、担保人等债务主体主 他连带债务人、担保人等债务主体主
张清偿的权利。 张清偿的权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
三款等相关规定及重整计划的规定, 三款等相关规定及重整计划的规定,
债权人在金科股份外存在主债务人、 债权人在金科股份外存在主债务人、
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 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
的,债权人对该等债务人所享有的权 的,债权人对该等债务人所享有的权
第九章 其 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相关债权人 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相关债权人
他说明事项 可选择在金科股份或其他债务主体处 可选择在金科股份或其他债务主体处
受偿,受偿总额以该债权总金额为限。 受偿,受偿总额以该债权总金额为限。
3.债权人与金科股份另行达成清 3.债权人与金科股份另行达成清
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可视为债权人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获 可视为债权人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获
得清偿。 得清偿。
4.债权人之间可以达成不损害其 4.债权人之间可以达成不损害其
他债权人利益的协议。 他债权人利益的协议。
5.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前,未发现相关人员违法侵占公司财
产、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若批准重
整计划后管理人或债务人发现批准重
整计划前有上述行为,有权依法要求
前述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将追
回资产作为重整偿债资源向未获全部
清偿的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
二、《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修订内容
章节 原《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 修订后《重庆金科重整计划》内
内容 容
二、监督期限 二、监督期限
第八章
重整计划执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 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为 8 年,自
行的监督 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重庆五中院 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裁定批准重整之日起计算。 计算。
一、债权清偿说明 一、债权清偿说明
(一)重庆金科债权清偿的说明 (一)重庆金科债权清偿的说明
1.重庆金科债权人依照本重整计 1.重庆金科债权人依照本重整计
划受偿后,重庆金科对剩余未获清偿 划受偿后,重庆金科对剩余未获清偿
的债权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就 的债权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就
已获现金清偿及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 已获现金清偿及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
的清偿金额不再享有向其他连带债务 的清偿金额不再享有向其他连带债务
人、担保人等债务主体主张清偿的权 人、担保人等债务主体主张清偿的权
利。 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
三款等相关规定及重整计划的规定, 三款等相关规定及重整计划的规定,
债权人在重庆金科外存在主债务人、 债权人在重庆金科外存在主债务人、
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 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
的,债权人对该等债务人所享有的权 的,债权人对该等债务人所享有的权
第九章 其 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相关债权人 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相关债权人
他说明事项 可选择在重庆金科或其他债务主体处 可选择在重庆金科或其他债务主体处
受偿,受偿总额以该债权总金额为限。 受偿,受偿总额以该债权总金额为限。
3.债权人与重庆金科另行达成清 3.债权人与重庆金科另行达成清
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可视为债权人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获 可视为债权人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获
得清偿。 得清偿。
4.债权人之间可以达成不损害其 4.债权人之间可以达成不损害其
他债权人利益的协议。 他债权人利益的协议。
5.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前,未发现相关人员违法侵占公司财
产、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若批准重
整计划后管理人或债务人发现批准重
整计划前有上述行为,有权依法要求
前述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将追
回资产作为重整偿债资源向未获全部
清偿的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及《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金科股份重整计划》及《重庆金科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裁定书》(编号:(2024)渝 05 破 117 号之四)
重庆五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