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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合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9 19:42:5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合股份”、“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韩东哲、薛筱萌
项目联系人 韩东哲

联系电话 010-56051458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 督导期内不存在更换保荐人的情况
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832145
注册资本 7,055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 98 号院 5 号楼 3 层 3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 98 号院 5 号楼 3 层 301
法定代表人 李玉健
实际控制人 李玉健、王琳
联系人 许静宁
联系电话 010-6823509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1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建投作为恒合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
务管理细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督促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等方式,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督促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6)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7)结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在尽职推荐阶段
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在持续督导期间
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项,发行人能够通知保荐机构,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恒合股份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恒合股份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如期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十一、尚未完结的事项
经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VOCs 在线监测系统及核心传感器装配测试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 2024 年
2 月 29 日延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暂未使用完毕。因此,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3.2.16,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因此,保荐机构将持续履行对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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