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优新材: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07 17:44:02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和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为《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员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均应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附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附属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或知悉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对外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人员应按以下规则接待投资者:
(一)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首先确定其咨询意图。对于咨询公司重大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知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知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应按照如下程序接待:了解确认来访人员的
身份及来访意图→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做好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三)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五)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欢迎媒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时机选择适当媒体发布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媒体采访必须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有关媒体报道内容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报董事长审批,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记录、存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媒体参加公司的活动或股东会,进行预约登记管理,报道内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不得将法定信息披露刊登。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