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力科技: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06 20:31:34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 103 号洛克时代 B-1213
电话:010-64433855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微明律师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太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6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民生证券太力科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民生证券太力科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太力科技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太力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民生证券太力科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VN59
管理人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日期 2025 年 3 月 14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相关约定,本所认为太力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太力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战略配售资格
太力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已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获得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太力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太力
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系保荐人(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除上述外,太力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保荐人(主
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人员构成
太力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拟认购金额如
下: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处 劳动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 拟认购金额 对应资管计划
担任职务 所属公司 核心员工 (万元) 份额持有比例
1 石正兵 董事长/总经理 太力科技 高级管理人员 2,600.00 52.00%
2 廖江 副总经理 太力科技 高级管理人员 400.00 8.00%
3 饶志明 董事/副总经理 太力科技 高级管理人员 400.00 8.00%
4 王竑 财务总监 太力科技 高级管理人员 200.00 4.00%
5 聂琴 董事会秘书/财务 太力科技 高级管理人员 300.00 6.00%
副总监
6 金星 供应链中心总经 太力科技 核心员工 200.00 4.00%
理
7 陆中涛 财务中心副总监 太力科技 核心员工 200.00 4.00%
8 杨宏生 B2B事业部总经理 太力科技 核心员工 100.00 2.00%
9 李京根 产品管理中心副 太力科技 核心员工 100.00 2.00%
总经理
10 招泳诗 跨境事业部副总 太力科技 核心员工 100.00 2.00%
经理
11 晁兵 副总经理 中山简居 核心员工 100.00 2.00%
12 韩露露 证券事务总监 太力科技 核心员工 100.00 2.00%
13 林晓音 人资中心副总监 太力科技 核心员工 100.00 2.00%
14 姚双 副总经理 湖北太力 核心员工 100.00 2.00%
合计 5,000.00 100.00%
注 1:太力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本次
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 2:中山简居指中山市简居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山宜尚科技
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北太力指湖北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
司。
注 3: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4: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太力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员的相关劳动合
同、社保证明及任职等资料,太力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均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关系合法存续,核心员工均掌握相关核心信息并任职核心岗位,经发行人审慎推荐后产生。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人员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
与战略配售事宜,2025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2025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 10%。
综上,太力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已依据法律规范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规定。
6、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根据太力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和交易确认单、参与人出具的使用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说明以及出资账户流水等材料,太力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
7、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利益输送
太力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太力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太力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太力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三)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 91110000069614203B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 法定代表人 任凯锋
资)
注册资本 30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21 日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 2028 号罗湖商务中心 4210
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5 月 21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股东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任凯锋(董事长)、陆婉冰(董事、经理)、熊雷鸣(董事)、刘宇(监
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