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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5 15:32:5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硕科技”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现持续督导期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赵旭、曹雪玲
项目联系人 岑建良
联系电话 020-38380180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无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951
注册资本 169,474,272 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路 2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思通
实际控制人 徐思通
联系人 王琳
联系电话 0755-8456727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版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2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2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博硕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博硕科技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发行人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发行人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人的保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博硕科技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博硕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博硕科技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博硕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赵 旭 曹雪玲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
赵 旭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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