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佳通: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8 21:09:20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2025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金管理行
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
制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含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通过投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对外发行的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存款、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以及保本型产品或收益凭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现金管理。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现金管理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风险防范、谨慎投资”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原则上须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低风险产品;
(三)公司投资的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四)开展现金管理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应当以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产品账户。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现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
定:
1. 单次或连续12个月现金管理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投资
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现金管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2)现金管理预计产生的收益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2. 单次或连续12个月现金管理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现金管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2)现金管理预计
产生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现金管理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现金管理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管理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现金管理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以现金管理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经办部门,行使相关职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审核;
(二)组织实施经审议的现金管理方案,包括办理现金管理相关手续,按月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在现金管理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约定条款,及时与专业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等;
(三)现金管理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层,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现金管理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本金及利息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产品
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如公司现金管理出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本金安全的情况,财务部应
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由财务总监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公司现金管理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等相关规定,对达到披露标准的现金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现金管理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作,
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现金管理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