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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20:21:13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4 月 28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8 日 09:15 至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昆山市黑龙江北路 8 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长陈梅芳女士、副董事长吴传林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石智中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2,28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99,413,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63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1,68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64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7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07,730,19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98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28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9,090,8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13%。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会议由董事石智中先生现场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与 Schweizer Electronic AG.及其相关公司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碧景(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有限公司(BIGGERING(BVI)HOLDINGSCO.,LTD.)、合拍友联有限公司(HAPPY UNION INVESTMENT LIMITED)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06,703,6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7%;
反对 615,4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9%;
弃权 482,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77,992,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68%;
反对 615,4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6%;
弃权 482,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6%。
2、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98,006,6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1%;

弃权 516,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7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77,684,3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47%;
反对 889,6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8%;
弃权 516,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7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6%。
3、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98,010,5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6%;
反对 884,8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7%;
弃权 517,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77,688,3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69%;
反对 884,8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1%;
弃权 517,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0%。
4、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98,035,2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6%;
反对 846,9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
弃权 530,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77,713,0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7%;
反对 846,9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9%;
弃权 530,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4%。
5、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结果:同意 798,518,6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1%;
反对 554,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4%;

弃权 339,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78,196,4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06%;
反对 554,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6%;
弃权 339,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8%。
6、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421,8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0%;
反对 560,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1%;
弃权 431,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78,099,6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65%;
反对 560,0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7%;
弃权 431,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8%。
7、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5 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660,5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
反对 525,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7%;
弃权 227,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78,338,3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98%;
反对 525,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2%;
弃权 227,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
8、审议通过《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3,810,6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64%;
反对 35,281,3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34%;
弃权 321,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43,488,3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204%;
反对 35,281,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003%;
弃权 321,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汪泽赟、朱军辉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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