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智航: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张瑞君)
公告时间:2025-04-28 19:53:17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张瑞君)
本人作为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尽职尽责,并对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客观的意见,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张瑞君,196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1992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大学,主要从事会计、财务管理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交叉学科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会计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2023 年 9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本人及直系亲属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 年度内,公司共召开 12 次董事会会议和 3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
席,没有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审议各个议案,充分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客观发表自己的观点,
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清楚、明确地发表客观的意见,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故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反对、弃权的情形,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经营发展,合规运作等方面的职能,积极维护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 年度,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
会情况
姓名 本年应参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缺 是否连续
加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出席 席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大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次 自参加会 会的次数
数 议
张瑞君 12 12 12 0 0 否 3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为积极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强化董事会专业职能,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效保障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提升规范运作水平。2024 年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均亲自出席,与年审会计师及公司财务总监沟通年审工作内容,审议了《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并提出了相关专业意见,认真履行了职责。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次,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亲自出席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对《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对上述其余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认真履行了职责。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 次,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会议,审议了《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认真履行了职责。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 年度,本人通过考察、电话、面对面交流等多种形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长效沟通,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与本人进行及时沟通,对本人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关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及时听取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参加审议
公司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主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独立董事与审计师见面会,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及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就审计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沟通。
(五)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核查实际情况,对审议事项作出公正判断,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为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 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本人作为独立董事 2024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六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前审阅了议案内容,经核查,本次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同意《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第六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前审阅了议案内容,经核查,公司 2024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及公司长远发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人
同意《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第六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前审阅了议案内容,经核查,本次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同意《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前审阅了议案内容,经核查,本次与关联方共同设立控股子公司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同意《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要董事会决策的收购事项。
4、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
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经认真审阅,本人认为报告中涉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业务流程及体系,出具的内控报告能够客观地反映公司目前的内控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缺陷。
5、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在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6、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