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基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8 17:26:3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5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基科技”、“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 Teamgene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表人 王由成
注册资本 168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东首
办公地址 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东首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邦基科技
股票代码 603151.SH
上市日期 2022 年 10 月 19 日
邮政编码 255000
一般项目:饲料原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环保咨询服务;环境
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
经营范围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饲料
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兽药经营;酒类经营;货物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0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42,0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7.95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75,39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292.2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
资,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2)第 030015 号验资报告。2022 年 10 月 19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邦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负责对公司的持续
督导工作,法定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制度。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是否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8、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人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现场检查相关文件,并配合完成访谈、实地查看等其他现场检查事项。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邦基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针对不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项目实施主体、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邦基科技募集资金在持续督导期间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及保荐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张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