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优博讯: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5 18:49:43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下
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公司应对关联方与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
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一)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价格;
(二)一般通行的市场价格;
(三)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为成本加成定价;
(四)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宜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双方协议定价,但应保证定价公允、合理。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进行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金额等级划分原则要求,公司与深交所规定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低于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

优博讯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