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科技: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4 21:45:37
证券代码:920029 证券简称:开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7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报道、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正确把握、引导舆论导向,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执行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并决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协调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分析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包括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并根据监管要求协同做好舆情信息上报工作。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需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全面,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舆情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并核实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执行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需同步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并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具体处置方式: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具体处置方式:发生重大舆情,董事会秘书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决定处理措施。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社会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向投资者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媒体及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大;
(四)经舆情工作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确保公司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五)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六)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七)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舆情事件处理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舆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如相关行为构成侵权、违约,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聘请的顾问、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如因前述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分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本制度的修订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