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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科技: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4 21:45:37

证券代码:920029 证券简称:开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3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的原则,结合未来发展和战略规划,在保证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等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057,142,200.72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958,971,447.91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33,866,667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5625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08,330,000.5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权益分派预案。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本次权益分派符合《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规定。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约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具体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及分配形式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3.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于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向全体股东进行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原则上每年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税后利润减去法定公积金后的 30%。若利润分配前一年公司累积的可分配利润为负数,公司先弥补亏损后再以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当年出现亏损时不分红。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的现金分红条件为:
1.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元;
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股票股利的发放条件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四)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分配顺序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当公司满足前述现金分
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需就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因素进行说明。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为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对股东的分红回报,保障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公司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 上披露的《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议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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