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4 20:43:1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主要办公地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胡平、郑雷钢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天原股份
证券代码 002386.SZ
注册资本 130,164.7073万元
注册地址 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
主要办公地址 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
项目 内容
法定代表人 邓敏
实际控制人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何波
联系电话 0831-598078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年4月7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4、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误操作事项
1、2023 年度,募集资金监管银行误操作将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开通了资金归集功能,致使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资金 638,515,997.28 元前后两次被动归集到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合计转出发生额为 1,277,031,994.56 元。公司发现后
及 时 将 全 部 募 集 资 金 原 路 退 回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 合 计 转 入 发 生 额 为
1,277,031,994.56 元。公司已要求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关闭了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归集功能。
2、2023 年度,公司其他子公司存在两次误操作,导致误向募集资金账户
转入资金 95,700.00 元,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原路退回其他子公司误
转入资金 72,000.00 元,并于 2024 年 4 月将剩余的子公司误转入资金 23,700.00
元原路退回。
3、募集资金账户开户资金 310 元由上市公司存入,该款项于 2024 年 4 月
退回。
(二)处理情况
上述募集资金账户划款失误在公司及子公司内部发生,且公司未违规动用上述资金,全部资金均已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或被第三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相关信息,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对外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法定持续督
导期结束后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保荐机构仍将对其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持续督导。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 平 郑雷钢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