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4 18:26:18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
运作水平,加强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年度报告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度报告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
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涉及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且差错更正事项对财
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
不存在前款具有广泛性影响的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如果有业绩快报 修正公告以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为准)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
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在公司例会上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
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