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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丰股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1 18:35:4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46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67.77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62.67 元,共计募集资金 104,519.15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6,409.19 万元(不
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98,109.96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于 2017 年 9 月 1 日汇入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350.56 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5,759.4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43 号)。
2、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252,172 股,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4.09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 23,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 22,650.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为 22,512.7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0 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单位: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95,759.40
项目投入 B1 69,594.38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净额 B2 13,427.95
项目投入 C1 5,821.18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净额 C2 910.50
项目投入 D1=B1+C1 75,415.56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净额 D2=B2+C2 14,338.45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34,682.29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34,682.29
差异 G=E-F -
2、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单位: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22,512.73
项目投入 B1 1,647.94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1,161.54
项目投入 C1 759.56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542.10
项目投入 D1=B1+C1 2,407.50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1,703.64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21,808.87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21,808.87
差异 G=E-F -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3〕114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兆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分别与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
户,并连同原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与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其中,
受 2018 年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影响,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注销原“电动汽
车轮毂电机驱动及控制系统研发项目”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利息和理财收益划转至年产 3000 万只汽车轮毂轴承单元精密锻车件智能化工厂建造项目专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萧山支行)。
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聘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担任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与原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协议。因此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东
吴证券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决定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360 万套汽车轮毂轴承单元扩能项目”存放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33210188000097334)的全部募集资金余额(包括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转存至宁波银行股份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银行账号:71030122000852913)。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支行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在汽车轮毂轴承单元装备自动化、管理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剩余募集资金使
用完毕后,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注销原“汽车轮毂轴承单元装备自动化、管
理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在宁波银行股份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银行账号:71030122000629460)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2、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
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与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将资金用于更符合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的汽车
电控领域,打造新的业绩增长点,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年产 48 万套商用车免护轮毂轴承单元及远程运维平台(一期)项目”全部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用于“年产 30 万套新能源车载电控建设项目”。因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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