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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基科技: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4-21 18:10:49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以及为了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同时有效兼顾投资者合理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
第二条 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且不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及未来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同时充分考虑、认真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在回报规划期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可对公司分红政策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在确保足额分配现金股利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时,可以提高前述现金分红比例。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划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调整已制订好的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在遵循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前提下,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七条 附则
1、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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