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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数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04-20 15:37:03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
关数据适用本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并且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予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当保证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
充公告。
第八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款所述保证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及其他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
信息披露符合本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报送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等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公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公司发现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经公司
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登记后应当在符合条件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披露。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香港联交所官网(www.hkexnews.hk),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公司应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登记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保证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畅通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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