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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认检: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丽洁)

公告时间:2025-04-20 15:35:10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丽洁)
本人作为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认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诚信、勤勉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认真审议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客观、审慎、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陈丽洁,博士研究生学历,民法专业,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国务院法制局工交商事司副处长、处长、副司长;国家经贸委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国务院国资委法规局巡视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 12 月至今,任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3 月至今,任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9 月至 2024
年 12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
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出席会议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均亲自出席了董事会会议,未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发生。
应参加董事会 出席董事会 出席股东大 专门委员会任 参加专门委员
次数 次数 会次数 职情况 会次数
第一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 2
员会
8 8 5 (主任委员)
第一届董事会 8
审计委员会
第一届董事会 2
提名委员会
本人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前均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为董事会决策做好准备,会议上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与建设性意见,为董事会科学决策与治理机制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024 年度任职期间(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本人对参与表决的董事会议案均投出赞成
票,无反对、弃权情形。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积极组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考
核结果和薪酬确定依据进行了认真审核,结合公司实际和发展战略对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考核目标提出合理化建议,认真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审计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与审计机构就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过程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及时了解审计工作实施进展和会计师重点关注的问题,确保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按照预定的进度完成;认真审阅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向董事会提交了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完成了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利润分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的审议与监督;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汇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进展、自查和整改情况,并对公司内控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
本人作为公司第一届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提名委员会各项工作,认真参与新增董事的任职资格审查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审查,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程序依法合规。
四、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履职应重点关注的关联交易、财务信息等,独立、客观、公正发表意见,未受到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2024 年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审议事项如下:

1.关于全资子公司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意见
2024 年 1 月 12 日,在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经
审阅并进行沟通讨论,本人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检测”)于 2023 年 10月 27 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布了《超大型司机保护结构试验室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在履行相应评审程序后,确认公司关联方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为超大型司机保护结构试验室建设项目中标人,中标价格为 648.60 万元。本次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意见
2024 年 4 月 7 日,2024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经审阅
并进行沟通讨论,本人认为:公司预计 2024 年度与关联方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基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确定,关联交易定价体现了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为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重大依赖。
3.关于控股股东拟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以实施智能应急装备检测产业园项目的意见
2024 年 6 月 7 日,在 2024 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上,经审阅
并进行沟通讨论,本人认为:本次控股股东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机检测提供委托贷款事项,是应中机检测投资项目建设需要的合理行为;
相关利率按照控股股东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执行,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人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就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多次利用到公司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机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考察;并通过会面、电话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网络有关公司的报道;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要求公司经理层定期向董事会做汇报,及时掌握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判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主动监督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全流程,确保变更流程合法合规。
本人高度重视子公司业务发展情况,8 月赴子公司中机博也(宁波)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博也”)现场调研,实地听取中机博也经理层就公司 2024 年上半年各项指标落实情况,“十四五”业务规划完成情况,面临的困难与举措等内容的汇报,并与中机博也经理层成员进行了交流座谈,对中机博也经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科学细致的评价,针对中机博也遇到的困难和发展瓶颈提出意见建
议,为中机认检和中机博也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献策献力。
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公正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与公司其他董事、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等,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并客观发布独立意见,为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充分发挥了作用。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敦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并对互动易上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向公司求证,要求公司给予真实的回复,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监管部门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持续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升自己对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七、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
本人对相关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确保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潜在重大利益冲突,在履职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下列事项: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均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审议通过后,再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定期报告 4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 次。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3.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确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的
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法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8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经理层成员 2023 年度考核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 2024 年度考核责任书的议案》和《关于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审议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将高级管理人员绩效激励、任期激励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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