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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4-20 15:34:1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精神和《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坚持现金分红为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三、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拟定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亦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五)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做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六)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七)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
(二)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可实施现金分红: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
理。
(四)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五)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且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二)公司董事会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股东回报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其他事项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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