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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0 15:33:14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9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5680 号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通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屹通新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屹通新材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屹通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
1146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屹通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屹通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屹通新材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4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人民币 13.11 元,共计募集资金 32,775.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3,180.00 万元(含
税,其中包含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80.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29,595.00 万元,已由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
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731.61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8,043.3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28,043.39
项目投入 B1 25,018.84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1,627.28
本期发生额 项目投入 C1 2,563.10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36.46
项目投入 D1=B1+C1 27,581.94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1,663.74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D3 2,125.19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D3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差异 G=E-F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慈岩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0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均已注销。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2.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形成原因
口铁、铜基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进行结项,结项后,公司保留该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待支付款项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继续通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付本项
目尾款和质保金等款项。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召开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将已完成建设的“杭州屹通新材料研究院建设项目”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2,215.51 万元(截至 2024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截至 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已将“年产 7 万吨替代进口铁、铜基新材料智能制造项
目”、“杭州屹通新材料研究院建设项目”节余的 21,251,865.36 元募集资金(含利息及理财收益)转至公司基本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等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完成注销,公司与上述项目对应的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出现募集资金节余原因:公司在实施“年产 7 万吨替代进口铁、铜基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杭州屹通新材料研究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过程中,本着科学、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通过严格管控项目建设的成本支出、加强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控制、不断优化生产工艺、设备配置及产线布局等方式,合理地降低项目建设费用。同时,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获得了一定投资收益。另外,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利息。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杭州屹通新材料研究院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收益,该项目建成后,研发中心将着重开展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生产工艺研究和生产设备研究,获取原始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聚集和培养金属粉体新产品及生产技术研究带头人和创新团队。研发中心将以新型高端金属粉体工艺为研发方向,为公司充分打开高端市场及实现进口替代助力。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 年度
编制单位: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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