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媒控股: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18 16:58:58
一、公司基本情况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其前身为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系于 1993 年经重庆市体改委体改发[1993]30 号文批准设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1996 年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0607”。历经多次股权转让和名称变更,本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公司更名为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出具《关于同意杭州日报报业集团下属经营性资产借壳上市方案的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具《关于同意杭州日报报业集团借壳上市的批复》(新出审字[2013]1684 号)、浙江省财政厅出具《关于同意杭报集团下属传媒经营性资产借壳上市方案的批复》(浙财文资[2014]11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74 号)及《关于核准豁免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75 号)批准,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都市快报社发行股份 529,966,415 股,购买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都市快报社拥有的传媒类 11 家企业股权。上述交易完成后,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202823494D 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769.8410 万元,总股本为 101,769.8410 万股,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18 号,法定代表人为陆元峰。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杭州日报社)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以下统称本集团)主要经营活动为:报刊发行、同城轻物流配送业务;广告承揽发布、各种会展和活动的策划承办;报刊、包装和书籍印刷;职业教育、在线教育、幼儿教育和技能培训等。
本公司财务报表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批准报出,根据本公司
章程,本公司财务报表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集团以持续经营为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本集团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2、持续经营
本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至少 12 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集团财务报表及附注系按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集团及公司本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长期资产减值、收入确认、租赁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19“长期资产减值”、四、24“收入”、四、28“租赁”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30“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集团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集团以12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元。
4、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集团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遵循重要性原则,本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事项及其重要性标准,本集团相关披露事项涉及的重要性标准如下:
项目 在本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位置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 本附注六、3、6 单项应收款项年末余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合并资
备的应收款项 产负债表年末资产总额的 0.3%
重要的应收款项坏账准 本附注六、3、6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本期收回或转回金额达到或超
备本期收回或转回金额 过本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年末资产总额的 0.3%或
人民币 100 万元
重要的在建工程 本附注六、18 单项本年增加金额或年末余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合
并资产负债表年末资产总额的 0.3%
账龄超过一年的重要应 本附注六、28、29、30、33 单项年末余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资
付账款、预收账款、合 产总额的 0.3%
同负债、其他应付款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本附注九、1 子公司 2024 年度合并利润表营业收入金额达到或
超过本公司合并利润表营业收入的 5%
重要的合营或联营企业 本附注九、2 长期股权投资中合营(联营)企业年末账面价值达
到或超过本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的 2.5%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
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一条关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参见本附注四、6“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判断该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参考本部分前面各段描述及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除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购买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中的相应份额以外,其余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除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购买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中的相应份额以外,其余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6、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 控制的判断标准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该回报金额。其中,本公司享有现时权利使本公司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本公司是否实
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本公司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本公司以主要责任人身份行使决策权的,视为本公司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该回报金额。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
本公司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本公司享有的权利是否使本公司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本公司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本公司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