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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研精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17 19:43:2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研精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对华研精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
督导,持续督导期间自华研精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财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研精机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
双冠大厦西楼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
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
保荐代表人 吕德利、谢腾耀
联系电话 0571-87828004

公司名称 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华研精机
证券代码 301138
注册资本 120,000,000 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立路 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立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包贺林
实际控制人 包贺林、温世旭
董事会秘书 李敏怡
联系电话 020-326385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2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财通证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华研精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财通证券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
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844.3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以及发行费用的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333 号)。
财通证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2022 年 5 月 11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高速多腔模具扩产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 718 号”变更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创立路 6 号”,实施方式由“旧厂房改建”变更为“利用现有厂房和新建厂房”。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瓶坯智能成型系统扩产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变更为“利用现有厂房和新建厂房”。
财通证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三)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瓶坯智能成型系统扩产建设项目”、“高速多腔模具扩产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延期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将“瓶坯智能成型系统扩产建设项目”预计达到完全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将“高速多腔模具扩产建设项目”预计达到完全可使用状态
的时间调整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预计达到完全可使用
状态的时间调整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财通证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到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财通证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五)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2022 年 1 月 24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
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 60,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财通证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2022 年 6 月 15 日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2024 年 12 月
16 日,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财通证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七)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财通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原指定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唐为先生、王为丰先生。
2022 年 8 月 15 日,唐为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
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财通证券委派卓小伟先生接替唐为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
2022 年 9 月 19 日,王为丰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财通证券决定由吕德利先生接替王为丰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4 年 11 月 22 日,卓小伟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华研精机持续
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财通证券决定由谢腾耀先生接替卓小伟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与保荐人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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