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立华:中农立华承诺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17 19:30:17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若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履行时限应明确,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公司应及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如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
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 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承诺相关方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或其他便捷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本报告期内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