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立华:中农立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17 19:29:12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2025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1
第三章 审批权限......2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2
第五章 保密......4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4
第七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整理......5
第八章 附则......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健全和完善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及进
口项下的外币付款总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实际需求总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
在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或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四)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
机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做出决定。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
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币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四)财务部应当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在每笔业务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的发生;
(五)财务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与台账核对;
(六)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保密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
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
第十五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同时加
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保证按照公司总经理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
务进展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整理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
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
关的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