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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7 19:02:06

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8
债券代码:123183 债券简称:海顺转债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顺新材”)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功能性聚烯烃膜材料项目”的建设投资规模调整并予以结项,并同意将剩余募集资金中的767.55万元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尚需支付的设备款、工程款尾款等款项,其他节余的募集资金5,042.79万元(含利息收入净额,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事项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3号),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33,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4,590,000.00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628,41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验资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等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480,650.00元,加上发行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343,621.70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27,272,971.7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2-8号)。
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在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名称
用途 状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2052400292005 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 功能性聚烯
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 03630 公司 烃膜材料项 存续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功能性聚烯烃膜材料项目”已满足阶段性产能需求,调整建设投资规模后可实施结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 累计投入 预计 其他(利 剩余募集资
序 项目名 承诺投资 集资金投 募集资金 待支 息收入、 金总额(万
号 称 总额(万 资总额 金额(万 付尾 现金管 元)
元) (万元) 元)(b) 款(c) 理收益) (a+d-b-c)
(a) (d)
1 功能性 19,700.00 19,700.00 14,132.56 767.55 242.90 5,042.79
聚烯烃
膜材料
项目
合计 19,700.00 19,700.00 14,132.56 767.55 242.90 5,042.79
注:1、功能性聚烯烃膜材料项目节余募集资金5,042.79万元,包括尚未归还的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5,005.00万元,该部分尚未归还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于本次募投项目结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归还。2、募集资金节余金额最终以结转当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扣除待支付合同尾款等款项后的实际余额为准。3、待支付合同尾款金额将预留至本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并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支付完毕后公司将对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予以注销。若实际支付金额超出上述预留金额,超出部分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若实际支付金额低于上述预留金额,剩余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减建设投资规模的原因
该募投项目是公司结合当时市场环境、行业趋势及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自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进项目相关工作,并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但近年来生物反应膜等市场需求增速放缓,新型功能性膜材料的市场拓展需要一定的时间,而目前功能性膜材料项目建设已满足阶段性产能需求。公司综合考虑市场需求、战略规划等因素,认为原规划部分设备的采购暂时不具备继续投入实施的必要性。
综上,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项目投资风险,经公司审慎评估,拟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减建设投资规模并予以结项,后续若有新增产能需求,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
三、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功能性聚烯烃膜材料项目”调减建设投资规模后予以结项,除预留募集资金767.55万元用于支付该项目尚需支付的设备款、工程款尾款等款项外,公司拟将节余的募集资金5,042.79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
务发展等。
待支付合同尾款金额将预留至本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并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支付完毕后公司将对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予以注销,届时公司就该募集资金项目事项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若实际支付金额超出上述预留金额,超出部分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若实际支付金额低于上述预留金额,剩余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建设投资规模、结项并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整体发展规划布局等作出的合理审慎调整,为更好地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来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使用流动资金,以更好的业绩回报投资者。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功能性聚烯烃膜材料项目”调整建设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除预留募集资金767.55万元用于支付该项目尚需支付的设备款、工程款尾款等款项外(如不足,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拟将节余的募集资金5,042.79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等。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建设投资规模、结项并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根据公司当前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合理决策,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查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建设投资规模、结项并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根据公司当前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合理决策,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功能性聚烯烃膜材料项目”调整建设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就此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功能性聚烯烃膜材料项目”调整建设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投资规模、结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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