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电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17 18:28: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电工”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平安电工及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增加资金收益,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
(二)投资方式
公司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有资金,合理布局资产,主要用于投资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三)委托理财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该额度。
(四)委托理财决策及实施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五)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金。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预计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通过对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投资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会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系统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投资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2、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
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含本数)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监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平安电工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平安电工及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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