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生股份: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11 22:14:46
证券代码:600826 股票简称:兰生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11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制定《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本规划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未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合理诉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关于现金分红的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相应期间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含中期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5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将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本规划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
六、其他事宜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