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风新材:关于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02 20:52:45
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5 楼
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0
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天律他 2025 第 00833 号
致: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新材”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专项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
根据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了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管理、外报信息的管理、内幕信息的报备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2、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经上市公司申请,
上市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12 月 2 日开市起停牌。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此外,上市公司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交易阶段、时间、地点、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浩
经办律师: 卢贤榕
熊丽蓉
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