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电力: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胜利
公告时间:2025-04-02 19:00:09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在 2024 年的工作中,我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积极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有效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在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徐胜利,男,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金融管理硕士,博士在读。徐胜利先生曾就职于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任项目经理,具备多家上市公司项目审计经验。后曾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000063.SZ)工作 10 余年,历任部长、副总裁、全球营销财经总经理等岗位;并曾担任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93.SH)执行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一职;具有多年跨国公司管理经验和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履职经验。2024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其他影响我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 年度履职概况
1、参加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我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自本人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后,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8 次董事会;本人当选为独立董事之后,公司共召开 5 次股东大会,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
情况
本年应参 亲自出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大会
加董事会 席次数 方式参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的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18 18 18 0 0 否 3
我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并就相关问题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讨论。在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能够及时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我做好履职工作提供了有效支持。
本人当选后,公司于 2024 年度内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皆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年度不存在独立董事提请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不存在独立董事反对董事会议案的情形,亦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2、与内部审计部门及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履行职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关键事项进行了细致且有效的审查与监督。通过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深入了解情况,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此基础上,本人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经验与特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意见,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会前认真研究会议资料,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同时,本人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将这些信息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参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通过审慎监督和独立决策,切实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我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契机,深入公司实地调研,全面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此外,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长效沟通,积极主动地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的管理和财务状况。同时,我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公司稳健和长远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沟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情况。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在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做出了独立客观判断,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有承诺事项均按约定有效履行,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况。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覆盖公司层面与业务层面的核心环节,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性。报告期内,公司着重加强了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和落实工作,在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加大监督检查公司的关键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内部控制情况,提升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作效率。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
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内部控制。
3、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议案》以及《关于聘任公司轮值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认为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该等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未解除的现象。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成就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第一、二、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一、二、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5、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报告期内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允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6、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对《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新增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公司预计的 2024 年度关联交易,定价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之情形的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公司对 2024 年度的内部控制制度及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要求。
9、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与建议
2024 年,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基本准则,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忠实勤勉地履行自身职责。
2025 年,我将继续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我将进一步深化与公司中小股东、董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的密切沟通与协作,积极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公司的持续发展贡献建设性意见。我将致力于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持续优化与完善,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塑造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徐胜利
2025 年 4 月 2 日